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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9-04 浏览次数: 26892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规范和完善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推动基层党组织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勤俭节约,务实有效。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费来源

(一)党费。按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年度上缴学院党费的30%(其中离休党支部为当年上缴学院党费的50%)的标准列入经费预算。

(二)党建活动经费。根据上年底实有在校党员人数,在校教职工党员200元/人/年、在校学生党员100元/人/年的标准列入经费预算。

三、使用范围及报销要求

(一)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各级党校相关培训班、举办讲座、参观红色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影视作品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可用于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音像制品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奖励金、奖状、会务费等。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等。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使用党费列支时,开具发票单位名称为:中共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52500000552023972B。

(二)党费报销要求

1.培训费。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须附加盖党组织公章的培训活动前的内部签报和培训活动后的情况说明报销。

2.会议费。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资料费。指报刊、书籍、党员教育音像制品、印刷材料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4.设备费。指用于党员教育的电化教育器材等。

5.奖励。指必要的现金奖励(不超过1000元/每人)及购买或制作奖状(牌、章)、荣誉证书等的费用,须附加盖党组织公章的培训活动前的内部签报和培训活动后的情况说明报销。

6.补助。指用于对生活困难党员的慰问费、对老党员的补助费及购买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须附加盖党组织公章的困难补助说明、签收表及决策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销。

7.扶贫支出。指用于扶贫项目(对象)的慰问金、慰问物品及项目建设的费用,凭合法合规票据,并须附加盖党组织公章的扶贫项目(对象)说明、签收表及决策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销。

(三)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党支部开展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和党建主题活动,如党员知识竞赛、支部风采比赛等。

2.党建工作调研和党建理论研究。

3.对口扶贫单位支部共建的相关支出。

4.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活动的支出。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列支时,开具发票单位名称为: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纳税人识别号:52500000552023972B。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要求

1.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出差管理办法》规定,按标准执行。

2.讲课费,参照《教师及辅导员工作量标准与考核管理办法》《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

4.租车费,须在活动前提交内部签报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参照学院通勤车费用标准执行,据实报销,最高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重庆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5.场地费,据实报销,最高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其它支出。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如:党建理论研究产生的费用,必要的零星办公用品等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据实报销。

四、经费管理

(一)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学院党群工作处统一指导,财务处统一核算,专账管理。

(二)当年党费使用完毕,原使用党费开展活动的相关开支,可在党建活动经费余额中列支。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每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预算。

(四)年度终了,党支部应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和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党总支、党支部应对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年度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党群工作处,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和公示,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五)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实行经费负责人负责制。各党支部书记为本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责任人。各党支部要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和规范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党建活动经费原则上只能使用当年核拨的经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院党委批准立项的党建课题、主题党日活动、书记项目等下拔的党建经费,参照本规定中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使用。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