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精神,结合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学院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费核算的时间。基层党组织根据人力资源处年初核算的党费缴纳基数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次年初重新核定。
第五条 党费计算基数及比例
(一)在职党员党费
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基数=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职务工资+岗位考核工资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高温补贴、误餐补贴、加班(值班)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以及上级文件规定可扣除的其他项目等。
(二)学生党员党费
统一按照每月0.20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三)年薪制党员党费
不兑现年终(季度、半年)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季度、半年)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四)离退休党员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在职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总支(党支部)研究同意、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按规定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对交纳党费数额较大或连续多年交纳大额党费的党员,党委组织部可结合走访慰问活动,派人上门看望,送去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对党忠诚,按月主动、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要在每月15日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每月20日以前将党费上缴给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在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缴至学院党费专用账户。寒暑假期间上缴时间为:1—3月党费于3月25日前统一上缴学院党费专用账户;7—9月份党费于9月25日之前统一上缴学院党费专用账户。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的工作机制。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按党费收缴工作流程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记录所属党员应交党费数额及比例并足额收取,同时如实记录未交党费党员名单、补交党费党员名单、上交党费总额及时间并将党费及党费收缴明细上缴至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填写《党费收缴专用票据》,将票据(第三联)开具给上缴党费的各党总支(党支部),作为党总支(党支部)上缴党费的记帐凭证,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将收缴的党费上缴至学院党费专用账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各党总支(党支部)所有收缴党费的专用票据要保证准确完整,长期留存。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按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依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上缴党费。党费缴纳按党组织关系隶属管理。学院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向市委教育工委缴纳党费,同时市委教育工委将上缴的党费全额下拨。上缴党费每年分两次进行,分别在当年的7-8月和12月底前汇入市委教育工委党费账户(账户: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干部处;账号:111607546609;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
第十五条 党费列支范围。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党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具体使用程序为:
(一)申请审批。使用党费的单位填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并附关于使用党费的活动方案,经党委组织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单笔金额大于五千元的党费支出项目,应报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支出报销。使用党费的单位凭审批同意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按照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将《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的复印件交财务处留存,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党费报销事宜,报销时凭经审批同意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和使用党费的活动方案及按财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先锋的支出可使用现金,除此之外,一律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管理不善致使党费现金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第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党费收缴、出纳、核算工作)由资产财务处代办。党委组织部和资产财务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程序办事。
第二十条 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拆借和保留账外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统一计入学院党费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工作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党费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委组织部对各党总支(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渝运输职院党〔2016〕14号)同时废止。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渝ICP备14009339号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 招生咨询电话:023-47268005 47289907 47289908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638号